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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egang (座頭鯨) 看板: Living_Room
標題: 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上)
時間: Sun Jan 14 00:38:35 2001

昨天,看電視意外發現各大新聞台,幾乎都在討論呂副總統控告新新聞毀謗一案。
姑且不論,呂秀蓮到底有沒有在深夜打電話給楊照,及該篇報導內容是否屬實。
只是想就這件控訴案,對於言論自由的影響提出一點自己的想法。

當我們檢視台灣的言論自由時,不妨參考美國一些類似的經驗。其中最有名的,
影響也最為深遠的便是:「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Sullivan v. New York Times)」
在回顧的同時,也思考台灣在號稱邁入已開發國家的言論自由能否跟的上半個世
紀前的觀念與尺度。

背景:

1863年林肯總統頒佈「解放宣言」,宣布解放南部邦聯的奴隸。在南北戰後,美
國國會制訂「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明令禁止奴隸制度。然而這只是表面上的解
放,南方黑人並沒有得到實質上的改善,甚至南方各州接著制訂「黑人法」來管
制黑人,使其毫無自由可言。雖然美國國會緊接著在1866通過「民權法案 (Civil
Right Act)」,1868年通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聯邦政府權力,保護受
到州歧視或暴力傷害的人民。政治勢力的反撲使得這些僅僅停留在字面上的宣告,
並無實際上的幫助。在1896年「波雷西訴佛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法
院甚至裁定: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並未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規定「人
人有權接受平等的法律保護」的要求。一直到1954年,種族隔離法案的法令基礎
才在「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遭到粉碎。最高法院一
致認定公立學校施行種族隔離乃是違憲的作法。

1960年 3月29日,紐約時報刊載一份廣告,標題為:『傾聽他們的聲音』。
內容在為種族隔離主義下奮鬥的金恩博士請求各方的捐款與支持,並獲得許多的
迴響,包括捐款及其他報社跟進報導南方各州種族隔離主義作祟下的不合理情事。

蒙哥馬利警察局長蘇利文在後續發酵的報導中,控告紐約時報涉嫌毀謗,並請求
在當時相當於天價的五十萬元美金的損害賠償。儘管該廣告內容,並無直接點名
蘇利文警長,但由於該廣告在刊載的內容上有著相當的錯誤,及蘇利文辯稱,該
篇廣告內文部分負面內容,會讓人聯想到其本人身為當地警察局長,並產生負面
的評價,使其名譽受損。在一審時,當地瓊斯法官判定紐約時報不實報導,並裁
定由陪審團推定紐約時報及其他四位牧師必須全額賠償。

兩年後,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最告法院的上訴亦敗訴。更糟糕的是,阿拉巴馬
州最高法院不僅完全支持瓊斯法官的判決,並以更廣義的解釋來處理這宗毀謗罪
官司,使得對於阿拉巴馬州公共事務的討論及批評,都可能被指射為對於主管該
項事物官員個人的誹謗,並因此獲判高額的損害賠償。事實上也確實因著本案而
使得當地的報業產生『寒蟬效應』,因為他們必須冒著付出毀謗罪高額賠償的風
險,去報導當地種族歧視的問題。評論及報紙廣告連名字都未曾出現的官員,都
可以控告報紙因不實報導而造成其名譽上的損失並要求高額賠償。在1964年美國
最高法院駁回「蘇利文案」前,南方官員控告媒體毀謗總求償金額高達三億美元。

1962年11月21日,紐約時報委由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賀伯特‧威克斯勒
( Herbert Wechsler )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訴訟文件移送命令」申請書,請求
覆審。在申請書中說明,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例顯示,公職人員得因對於其主管
機關之評論,而假設其聲譽受到損害,並得以提起毀謗訴訟,遂獲得勝訴。除非
該言論出版者能證明其評論之事項,百分之百是真實的。而這種說法,和早在
1800年即被判違憲的『危害治安法(Sedition Act)』在功能及結果上是一樣的。
並引述「亞伯瑞斯訴美國政府案 (Abrams v. United States)」中大法官小奧力
佛‧溫戴爾‧何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的不同意見,習慣法的毀謗
政府罪已經在第一修正案中被排除了。文中也引述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查利亞‧查菲
(Zechariah Chafee)在其論文『戰時的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in war
time) 』關於言論自由的闡述:「第一修正案的制定者,之所以要保障言論自由,
即為了要掃除習慣法中的『誹謗政府』和『事後追懲』,好讓人民永遠可以在不
煽動他人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地批評美國政府。」這份申請書於1962年12月
15日呈遞美國最高法院,並於1963年 1月 7日獲准覆審。

美國最高法院於1964年 3月 9日,在大法官一致同意下,判決駁回。
就此奠定了,在涉及公共議題及政府官員之言論應該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
開放。為了避免產生寒蟬效應,轉移舉證責任的歸屬,除非政府官員能證明這些
討論具真正惡意,官員才能獲判誹謗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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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停止前進的,不是「絕望」,而是「自我放棄」。
促使人繼續往前的,不是「希望」,而是「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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